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614號
PTDV,104,司促,6614,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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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14號
債 權 人 張吳玉鳳即寶鴻商行
代 理 人 林俊宏
債 務 人 吳昭璇即吳榮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許雅淑
一、債務人吳昭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啟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
  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經查,債務人許雅淑已聲請拋棄繼承其對被繼承人吳啟榮
  繼承權,業經調取本院102 年度司繼字第1252號拋棄繼承卷
  證核閱無誤,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不予准許。且我國民法
  繼承編自民國98年6 月10日已改採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故
  債務人吳昭璇僅於其繼承被繼承人吳啟榮之遺產範圍內負清
  償責任,併此敘明。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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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