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83號
PTDV,103,訴,283,2015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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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3號
被   告 歸明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鄔明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5,245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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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