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10號
PTDV,103,建,10,201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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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林廷勳 
上訴人與程生林因103 年建字第1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7,013,5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2,6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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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