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賢珍
選任辯護人 黃正男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續
字第27號、104 年度偵字第2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鍾賢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