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原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智生
曾敏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秦德進律師
上列被告因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
第8690號、104 年度偵字第4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智生、曾敏生因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曾智生、曾敏生於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 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