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7號
ILDV,104,訴,37,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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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周麗蘭
      賴昭文
      陳天翔
被   告 吳昆明
      曾 麗
      吳秋霞
      吳玉華
      曾素琴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吳玉雪
被   告 吳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吳昆明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吳昆明於民國84年4月起向原告申 辦信用卡使用,惟自93年10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原告 新臺幣102萬3,037元及其中32萬4,389元自104年1月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經原告查知吳昆 明之父吳清輝死亡時留有附表所示遺產,被告吳昆明未向法 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然被告吳昆明因恐繼承遺產後為 原告所追索,乃與其餘被告(即吳清輝之其他繼承人)合意 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協議由其餘被告就 系爭不動產為繼承登記,被告吳昆明則全然放棄繼承登記; 其等之行為,不啻等同將被告吳昆明應繼承吳清輝之財產權 利無償移轉予其餘被告,自係有害於原告之債權。為此爰依 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提起本訴,聲明求為判決 :㈠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 割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曾麗、吳素珍吳秋霞吳玉華吳玉雪曾素琴應將系爭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予 以塗銷。




三、被告吳昆明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 述。被告曾麗、吳素珍吳秋霞吳玉華吳玉雪曾素琴 答辯以:吳清輝之遺產經被告協議,將房產由女兒及母親共 同繼承,被告吳昆明則繼承現金與動產,相關遺產皆已妥適 分配,原告並無權利訴請撤銷被告間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 分割繼承登記等語。
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前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 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 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按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 銷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 之行為為限,若單純係財產利益之拒絕,不許債權人撤銷; 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 及債權,仍不許債權人撤銷之(最高法院69年度臺上字第12 71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 照)。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吳昆明積欠原告信用卡款未償, 及吳清輝之遺產即系爭不動產應由被告共同繼承,被告則簽 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將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分割登記由被告 曾麗、吳素珍吳秋霞吳玉華吳玉雪曾素琴取得等情 ,乃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客戶帳務查詢、ID歸戶債權 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據,並有宜蘭縣宜蘭地政 事務所104年2月10日宜地壹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土地登記 申請書件、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104年3月4日北區國 稅宜蘭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可憑,且 為兩造所不爭,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固值採信。然依前揭說 明,債權人得行使民法第244條規定之撤銷權,僅以債務人 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行為為限,被告吳 昆明就其對吳清輝之繼承權,與其他被告達成遺產分割協議 ,而放棄取得系爭不動產權利,乃係本於其人格法益而為遺 產利益之拒絕,依前說明,原告自無從依民法第244條規定 行使債權人之撤銷權。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與分割 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及依同條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曾麗、 吳素珍吳秋霞吳玉華吳玉雪曾素琴塗銷上開分割繼 承登記,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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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不 動 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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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蘭縣礁溪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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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宜蘭縣礁溪鄉○○段000地號土地 │
├───┼────────────────────────┤
│3 │宜蘭縣礁溪鄉○○段000○0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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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宜蘭縣礁溪鄉○○段00○號建物 │
│ │(門牌號碼宜蘭縣礁溪鄉○○路000號、1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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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宜蘭縣礁溪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3 │
├───┼────────────────────────┤
│6 │宜蘭縣礁溪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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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宜蘭縣礁溪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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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