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4年度,1號
ILDV,104,消債聲,1,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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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連晟妤(原名連琪安)
代 理 人 陳倉富律師
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曹耒易峸
      蔣惠玲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黃世明 
      蔡興諺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周政甫 
      蕭宏澤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宋誠耘 
      陳柏傑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陳柏鋒 
      施凱騰 
      何宣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連晟妤(原名連琪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連晟妤(原名連琪安)前曾經本 院以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 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3 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 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 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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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