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68號
ILDV,104,司拍,68,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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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池子昕
      陳冠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那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五結鄉學新段614、614之8地號暨其上562建號「最新
  」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他項權利
  人個人資料勿隱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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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