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948號
ILDV,104,司促,3948,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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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48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員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清海
代 理 人 郭東斌
債 務 人 許惠樺(原名許麗華)
債 務 人 莊酉軒(原名莊明俊)
債 務 人 許木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玖萬玖
  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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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