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925號
ILDV,104,司促,3925,201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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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25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邱瀚霆
債 務 人 張棣淩(原名張文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肆拾陸元
  ,及其中本金柒萬貳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
  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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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