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923號
ILDV,104,司促,3923,20150827,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23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邱瀚霆
債 務 人 劉健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壹佰伍拾肆
  元,及其中本金叁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