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870號
ILDV,104,司促,3870,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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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湛竹明
債 務 人 張閔南
債 務 人 張政欽(原名張正欽)
債 務 人 潘芬蘭(原名潘芬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壹佰貳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爰債務人之一即借
   款人張閔南前就讀真理大學期間,邀債務人張政欽(原名
   :張正欽)、潘芬蘭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
   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借款人每
   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549,380
   元(證一),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借款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
   校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
   次日,若借款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
   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第4條第3項第3款),按每一學期借
   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第5條):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
   學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郵政
   儲金加0.55%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
   理之,變更時亦同,當時利率為年息1.83%(證二)。
三、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方式
  暨加速條款約定:
(一)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應自
   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
   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
   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
   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
   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
   收款項日本行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
   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
   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第6條)。
(二)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
   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第8條)。
(三)查債務人自104年6月8日預定還款日(即借款人應於104年6
   月8日前繳納104年5月8日至104年6月7日之本息,倘借款
   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即104年5月8日起算遲延利
   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
   金174,123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已將上
   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
   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變更為2.83%,違約
   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
   、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第10條):至於債務人張政欽(原名
   張正欽)、潘芬蘭(原名潘芬薌)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
   人,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
五、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時,
   酌請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為寄
   存送達,實感法德。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87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政欽(原│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   │
│  │174123│名張正欽)│5月08日起  │8月07日止  │       │
│  │元  │、張閔南、├──────┼──────┼───────┤
│  │   │潘芬蘭(原│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名潘芬薌)│8月08日起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政欽(原│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4123│名張正欽)│6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張閔南、│      │      │百分之十,逾期│
│  │   │潘芬蘭(原│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名潘芬薌)│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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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