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41號
ILDV,104,司促,3741,20150817,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4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陳小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壹仟零陸拾
  元,及其中壹拾叁萬陸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適用利率計算利息。適用利率
  :於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於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
  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
  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
  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小鈴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
   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至至清償日止,
   依適用利率計算利息(其利率之適用,於104年8月31日前
   ,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於104
   年9月1日後,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5(日息約萬分之4.1)計
   算),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
   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
   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
   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3年8月12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
   幣136,819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
   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