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634號
ILDV,104,司促,3634,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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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3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游建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貳佰玖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逾期違約
  金叁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游建益於民國99年7月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
  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
  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
  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12129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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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