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42號
ILDV,104,司促,3542,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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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42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峻德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楊程喆
債 務 人 吳秉宗
債 務 人 賴瓊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叁仟伍
  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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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