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486號
SLDV,104,除,486,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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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蔡素女 
代 理 人 葉榮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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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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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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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林波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豪鵬旅行社有限公司 │90,000元 │0000000 │104年3月20日 │
│ │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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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鵬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