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4年度,25號
SLDV,104,重家訴,25,2015080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5號
原   告 孫葉文萍
      孫國樑 
      孫國瑞 
      孫國屏 
被   告 孫國粹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 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 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104 年6 月15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而應予駁 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家事庭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