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91號
SLDV,104,訴,591,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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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1號
原   告 張蓉桂 
訴訟代理人 董晉良律師
      余淑杏律師
被   告 賴文權 
      林麗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偉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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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