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1號原 告 張蓉桂 訴訟代理人 董晉良律師 余淑杏律師被 告 賴文權 林麗華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尤偉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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