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九五號 上 訴 人 寅○○ 辛○○ 壬○○ 訴訟代理人 黃清池律師 視同上訴人 林達卿 視同上訴人 子○○ 丁○○ 訴訟代理人 林紹熙 視同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巳○○ 庚○○ 亥○○ 戌○○ 酉○○ 戊○○ 己○○ 丑○○ 乙○○○ 申○○ 未○○ 辰○○ 丙○○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李 蓓律師 被上訴人 午○○ 被上訴人 癸○○ 卯○○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 法 官 曾謀貴~B3 法 官 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林彩雲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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