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080號
SLDV,104,訴,1080,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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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被   告  雙氏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陳辰德即陳辰德
被   告  陳寶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8,427 元,應繳納 訴訟費用為9,6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 告應再補繳裁判費9,19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6 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 該裁定於104 年7 月1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 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4 年7 月18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 ,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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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雙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