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85號
原 告 黃聖智
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慈濟傳播人文志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王端正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4,000 元(
計算式:29200×12×1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
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裁
判費,故計算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875元(計算式:
35749×1/2=17875,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