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870號
SLDV,104,補,870,201508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70號
原   告 李開光 
訴訟代理人 李開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泰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
拾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非財產權
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捌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1/1頁


參考資料
鈺泰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