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47號
原 告 謝萬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蝶戀花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返還本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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