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837號
SLDV,104,補,837,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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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林文中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捌拾玖萬肆仟叁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捌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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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