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 告 儲三陽
魏媞
儲復旦
被 告 高豐碧
高麗馨
高素卿
高明賢
高麗珠
高明璋
高麗婷
王冠升
王黃換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陸仟捌佰壹拾壹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