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833號
SLDV,104,補,833,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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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   告 儲三陽 
      魏媞  
      儲復旦 
被   告 高豐碧 
      高麗馨 
      高素卿 
      高明賢 
      高麗珠 
      高明璋 
      高麗婷 
      王冠升 
      王黃換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陸仟捌佰壹拾壹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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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