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820號
SLDV,104,補,820,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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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0號                                                      
原   告 尚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鳳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信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陸
仟貳佰肆拾捌元(計算式:原告起訴時匯率為日幣1 元兌換新臺
幣0.2644元;原告支付命令請求金額為日幣8,420,000 元×0.26
44=新臺幣2,226,2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
零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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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