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770號
SLDV,104,補,770,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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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添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陳瓊嫈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瑞德興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吉瑞德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壹仟叁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壹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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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添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瑞德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德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