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特別股股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767號
SLDV,104,補,767,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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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告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鳴珩 
被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曾子興律師
      黃光慶律師
      柯瑩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原告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
拾叁萬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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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