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4年度,46號
SLDV,104,消債清,46,20150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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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
債 務 人 簡一成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⒈債務人自陳全戶居住人口及各有收入,則就租屋處每月水電瓦 斯及電話費應共同負擔,何以依債務人陳報於每月收入僅有新 臺幣﹙下同﹚1 萬5,000 元之情形下,皆由債務人負擔?請確 實說明分擔狀況,以免落入浮報支出之虞。
⒉債務人陳報每月收入所得是由母親每月付貨款及賠售後的剩餘 ,故雖母親已減少工作時間但仍有收入且為菜販零售主事者, 何以有支付父母扶養費之必要性?
⒊債務人提出交通費每月須支出1,000 元,代步工具為小貨車或 機車,說明小貨車或機車由何人提供?購買之金錢來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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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