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104年度,3號
SLDV,104,智,3,20150814,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智字第3號
上 訴 人 楊明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ISAAC Co . , Ltd .(伊薩株式會社)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 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