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19號
SLDV,104,家訴,19,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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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9號
原   告 謝春慧 
訴訟代理人 張信陽律師
被   告 林謝榮 
      林玉鳳 
      安天成 
      安天生 
      安天富 
      安秀敏 
      安秀蘋 
      雷高蓮美
      黃樂翰黃謝秀子之承受訴訟人)
      黃樂裕黃謝秀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樂翰黃樂裕為被告黃謝秀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 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謝秀子於民國104 年4 月29日死亡,而其 繼承人有子女黃樂翰黃樂裕,此有戶籍謄本、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 黃樂翰黃樂裕聲明承受被告黃謝秀子之訴訟。惟黃樂翰黃樂裕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黃樂翰、黃 樂裕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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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