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4068號
SLDV,104,司票,4068,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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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068號
聲 請 人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耿仁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黎友煦所簽發票號TH050860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 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劉耿仁僅為本票背書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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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