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陳振農
相 對 人 王明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14日向伊借 款新臺幣(下同)118 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4 年2 月14日 ,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120 萬元 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 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支票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 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