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954號
SLDV,104,司促,12954,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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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漢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通士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孔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貳萬柒仟陸佰捌
  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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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通士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漢能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