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922號
SLDV,104,司促,12922,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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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建溢即陳建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陸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2922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陳建溢 543│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五│
│  │19155 │0000000000│08月 02日  │8月 31日止 │點七九    │
│  │元  │203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003│新臺幣│陳建溢 543│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五│
│  │49964 │0000000000│08月 02日  │8月 31日止 │點五九    │
│  │元  │203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建溢即陳建益於民國89年9 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04 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8 月1 日止
  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256元及費用148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
  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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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