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8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宏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零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萬柒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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