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855號
SLDV,104,司促,12855,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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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8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汶玲即謝美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零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
  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
  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
  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其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最
  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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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