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790號
SLDV,104,司促,12790,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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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尚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柒佰伍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零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九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七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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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