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734號
SLDV,104,司促,12734,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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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饒采庭即饒瑩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
  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
  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
  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饒采庭即饒瑩筠於民國( 下同) 92年12月11
     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
     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
     應自墊款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適用利率計算利息( 其
     利率之適用,於104 年8 月31日前,按年息利率百分
     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於104 年9 月1 日後
     ,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5( 日息約萬分之4.1)計算) ,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
     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
     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
     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8年10月29日止共消費簽帳
     新臺幣76,796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
     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4 年7 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及應收帳款明細表影本,容後
  補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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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