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570號
SLDV,104,司促,12570,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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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華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
  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
  上者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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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