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486號
SLDV,104,司促,12486,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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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愛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同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柒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2486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同光、賴│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   │
│  │120726│愛梅   │2月22日起  │7月07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7月08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同光、賴│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 年│年息0.183%  │
│  │120726│愛梅   │3月23日起  │07月07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民國104 年│年息0.283%  │
│  │   │     │07月08日起 │09月22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0.566%  │
│  │   │     │09月23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愛梅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賴
    同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 筆,金額
    總計為新臺幣12萬4,082 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
    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36期,每
    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賴愛梅於104 年03月22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2萬0,726 元整及利息、違約金
    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
    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賴同光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
    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 份、就學
  貸款放出查詢單1 份、內政部提供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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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