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414號
SLDV,104,司促,12414,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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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興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文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荣展
兼法定代理 長谷仁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叁萬貳仟柒
  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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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興振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