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288號
SLDV,104,司促,12288,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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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2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嘉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明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嘉紋於民國(下同)102年就讀育達商業技術
  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張明金蘇滿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
  款共1筆,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
  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0,000元,約定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102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
  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4年05月01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6,120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
  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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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