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9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汪士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郭碧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心儀
一、債務人黃郭碧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心儀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