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上字,89年度,546號
TCHM,89,附民上,546,2001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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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五四六號
  上 訴 人 煌裕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代表人卓炳煌
  被 上訴 人 偉業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甲○○
右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三一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上
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陳 登 源
               法 官 蕭 錦 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昭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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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煌裕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業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