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886號
SLDV,104,司促,11886,2015081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玉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麗枝即魏冠吾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家全即魏冠吾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家瑜即魏冠吾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魏冠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魏冠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