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上更(三)字,89年度,48號
TCHM,89,重上更(三),48,2001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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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㈢字第四十八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陳明發
  被   告 己○○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
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一七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三年度投偵字第六七○號、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七八○、九九
四五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戊○○己○○甲○○行賄部分(其中另犯頂替犯人部分已確定)均撤銷。
戊○○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褫奪公權貳年。
己○○甲○○共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己○○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甲○○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
事 實
戊○○係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以下簡稱為埔里分局)刑事組小隊長,除負責一般刑事案件外,並兼辦流氓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己○○係南投縣埔里鎮○○路「你會紅」KTV之股東,為戊○○之朋友,且相識多年。緣有丁○○(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意圖營利,以參與賭博之人,每贏得新台幣(下同)一萬元抽取五百元為抽頭金,由丁○○、陳信火二人均分為條件,徵得陳信火之同意提供其南投縣埔里鎮○○路○段一五一號住宅為賭博場所,並囑甲○○購買樸克牌三付為賭具,復僱用何守倉在場外把風,自民國(下同)八十一年七月上旬某日起,由丁○○及其他有意作莊者以樸克牌為賭具,與聚集之不特定多數人對賭,嗣乙○○(業經本院前審判處免刑確定在案)於同年月十一日下午十一時十分許,適在場作莊與陳文達己○○李堡相、黃文龍、潘文宗劉國彬、李慶爐、蔡金葉、江宜修、陳美月、余宗睿徐秀桃、黃麗玲、丁○○、曾金意、劉添泉、黃淑嫻、金月香、邱玉桃、李清岩、劉秀蘭等對賭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賭資四十四萬六千元、供賭博所用之賭具樸克牌三付、何守倉持以把風之無線電對講機二部、綠色桌布一條等(以上查獲之賭博案件,除陳信火、乙○○、甲○○何守倉等外均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裁罰)。因丁○○為埔里鎮北安里里長,深恐涉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日後可能被提報流氓,而羞對里民,及影響其本人之名譽,乃於被查獲後,在埔里分局訊問時,教唆甲○○頂替其為該賭場之主持人,甲○○起初雖予拒絕,但經不起丁○○之一再拜託,終予同意,致埔里分局以陳信火、乙○○、甲○○何守倉等四人涉有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報請偵辦,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復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四月、五月、三月確定在案。戊○○於前揭賭博案件報請偵辦後,以乙○○、甲○○等共同經營職業



賭場供他人賭博財物抽頭營利,均為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流氓,而將乙○○、甲○○等提報為流氓,並經臺灣省警務處於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以警刑檢複字第○六一七號及○六一八號複審流氓認定書,認定乙○○、甲○○等二人均為流氓,南投縣警察局並依據右揭流氓認定書,於同年十二月四日製作告誡書,分別送達乙○○、甲○○等二人,乙○○、甲○○等於收受告誡書後,恐日後有被裁定移送感訓處分之虞,而十分惶恐,事為綽號「阿草」之己○○知悉,己○○並知乙○○不過於被查獲時在場作莊與在場之不特定之多數人對賭而已,非為賭場之主持人,埔里分局卻以乙○○涉有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報請偵辦,顯有冤枉乙○○,仍從中協助,願介紹乙○○、甲○○等與戊○○見面,並使戊○○當面教導乙○○、甲○○等規避治安法庭裁定交付感訓處分之方法,並囑甲○○事先準備金錢為酬。計議既定,乃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晚間,以電話向乙○○表示,伊認識戊○○,並說只要三萬元就可以擺平流氓及賭博二案云云。復於翌日即同年月二十四日中午十二時許,再打電話通知乙○○謂只要二萬元就可以了,同時囑乙○○於同日下午二時許前往甲○○之住處商議,乙○○心急而提早於同日下午一時許前往埔里鎮○○○街十五號甲○○之住處,甲○○即携帶十萬元現金及紅包袋,與乙○○即於同日下午二時許,依己○○之約定前往「你會紅」KTV,是時己○○戊○○等已在該KTV進門後之右側廂房內等候,四人坐定後不久便談起有關提報流氓之事,己○○要乙○○、甲○○等拿出告誡書讓戊○○看看,戊○○便表示收下就好了,不會抓人的。乙○○仍不放心,乃問戊○○是否收了告誡書就要送管訓了﹖戊○○明知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只要被告誡人於收受告誡書三年內,無該條例第二條各款所定流氓之情形者,即不致於被移送管轄法院審理,及裁定付感訓處分,乃答稱「不會啦!『阿草』有來跟我說了:::」等語。己○○亦在場幫腔謂管訓都是戊○○辦理的等語。此時乙○○以其固有作莊之賭博行為,但非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所定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而質問戊○○何以以該罪名報請偵辦?戊○○雖知該案不無有冤情,但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要再更正已力有所不逮,只好向乙○○表示告誡書較起訴書重要,要乙○○不要在意起訴之罪名,其後,戊○○便告知乙○○、甲○○等規避取締流氓的方法為將戶口遷出即遷至南投縣以外之台中市或台中縣,一年以內不要再犯經營賭場或殺人等罪就沒事了,如上級要抓人時,伊會私底下通知「阿草」,由「阿草」再叫乙○○或甲○○趕快逃逸(台語快閃),就不會被逮捕等語。己○○也在旁搭腔謂伊的朋友都是這樣處理就沒事情等語。戊○○為取得乙○○、甲○○的信賴,於聞己○○搭腔後,並補充說明己○○的朋友確實如此。四人約聊了三十分鐘後,己○○見事情已講妥,乃以右手出示二指,向乙○○、甲○○暗示要各給二萬元賄賂戊○○,因乙○○未準備現金及紅包袋,乃由甲○○代墊,並將各二萬元置於一紅包袋內,即分成二包,交給己○○己○○即帶戊○○至該包廂外之廁所中,轉交給戊○○戊○○於收受後即不再進入該小包廂,而坐於外場內,乙○○、甲○○己○○等亦自小包廂移往戊○○所在之外場,己○○並當場在乙○○、甲○○等之面前,向戊○○說了好幾次該兩份是乙○○和甲○○二人的意思,請多多照顧。並表示這筆錢本來是要丁○○付的,因為該賭場是丁○○主持,並非乙○○主持等語。乙○○、甲○○等遂經由己○○戊○○違背職務之行為即原本不應告知乙○○、甲○○等將戶籍遷出,及約定於如乙○○、甲○○等有再犯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所定之流氓行為,而須傳喚或強制到案時,會



先通知逃逸,以免被移送等規避取締流氓的方法而行求、交付賄賂。不久,乙○○、甲○○等即離開「你會紅」KTV各自回家,過數日,乙○○擬將甲○○代墊之二萬元返還甲○○,但甲○○稱該二萬元要從丁○○等所有之一百萬元賭場基金即抽頭錢中扣抵,而不須返還,乙○○因而未返還該二萬元與甲○○戊○○收受己○○轉給之乙○○、甲○○等交付之賄賂後,即未再對乙○○、甲○○等之生活狀況進行調查,而僅由埔里派出所警員王志遠不定期訪問乙○○本人或其鄰居而已。惟乙○○對於戊○○之將其原僅犯普通賭博罪,卻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報請偵辦,並在戊○○之聳恿下未提起上訴,致因而判決確定,並遭戊○○以此名義提報流氓,久久不能釋懷,且認為是奇恥大辱,乃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與其妻徐秀桃向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提出檢舉並自首而接受裁判(嗣移由調查局中區機動組調查),甲○○並於調查人員調查時自白犯罪。案經乙○○自首後由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以下簡稱中機組)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戊○○坦承係埔里分局刑事組小隊長,除負責一般刑事案件外,並兼辦 流氓業務,及於前開間有提報乙○○、甲○○等二人為流氓等事實不諱(見本院 前更㈡卷第一四五頁反面至第一四六頁),惟矢口否認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 行,辯稱: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中午係己○○打呼叫器給渠,渠始至上開K TV,當時在該KTV之包廂內談起有關提報流氓之事,渠雖有告知乙○○、甲 ○○等二人規避取締流氓之方法要將戶口遷出,如上級要抓人時渠會私底下通知 己○○,再由己○○叫乙○○、甲○○等二人趕快逃逸等情,但該語係當時隨便 應付之場面話。另當時己○○並未以右手出示二指向乙○○、甲○○二人暗示要 各給二萬元賄賂給渠,己○○亦未在包廂之門外將上開二包紅包轉交給渠,渠從 頭到尾均未看見上開紅包及錢。本件係因乙○○上開賭博案件被渠查獲,對渠懷 恨於心,故其所供不可採云云。被告己○○甲○○等二人亦均矢口否認有行賄 之犯行,己○○辯稱:本件係因乙○○涉及上開賭博流氓案件急著要找人想辦法 ,而拜託渠去找戊○○,渠始安排乙○○、甲○○戊○○等人在上開KTV見 面,但渠並未向乙○○或甲○○表示要三萬元或二萬元就可擺平其等被提報為流 氓及已被判刑之賭博案件,且在上開KTV之包廂內渠並未以右手出示二指向乙 ○○、甲○○二暗示要各給二萬元賄賂戊○○。至嗣甲○○給渠的錢是要支付當 天在KTV消費之酒菜錢,並非要給戊○○之賄賂,渠亦未交付賄款給戊○○, 至渠事後對戊○○稱「該兩份禮是乙○○、甲○○二人之意思,請多多照顧」等 語,係對乙○○等二人安撫敷衍之語云云。甲○○辯稱:渠於案發當天雖有在上 開KTV,但渠並未交賄款給己○○,當天乙○○與渠透過己○○戊○○出來 ,係要問戊○○「告誡書」是什麼意思,問完後乙○○雖曾表示要怎樣意思、意 思,但戊○○聽後很生氣即走出去了,本件應係乙○○被戊○○提報流氓後,怨 恨不已,所為陷害戊○○之行為各等語。
二、惟查右揭業已判決免刑確定在卷之共同被告乙○○因賭博被提報為流氓,於接獲 告誡書後,恐被移送管訓,乃與另一被提報為流氓即被告甲○○,經由被告己○ ○之安排,於前述時地,與被告戊○○見面,戊○○並當場教導乙○○、甲○○ 將戶籍遷到外縣市,以避免被移送管訓,並承諾如上級要逮捕,即予通風報信,



嗣其二人即各送賄款二萬元經由己○○交給被告戊○○等犯罪事實,業據乙○○ 於中機組訊問、檢察官偵查、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時分別供認不諱,核與被告甲 ○○在中機組訊問時所供由己○○經手向戊○○行賄之情形相符(見投偵字六七 ○號卷第十五、九八、九九、一○九、一一○、一一二頁,原審卷第三八、三九 、五一頁,本院前審卷第四八頁,本院更㈠卷乙○○筆錄),此外復有乙○○所 提出當時在現場錄音之錄音帶及譯文在卷可資佐證。次查乙○○提出之錄音帶, 其中錄有己○○說:「甲○○的錢(指包括乙○○賄款二萬元在內,共四萬元) ,全部都給他(指戊○○)」。「他(戊○○)沒有說怎樣,我告訴他(戊○○ )那錢是我們(指甲○○及乙○○)的,不是里長(指丁○○)的」。「本來他 (戊○○)是要里長(丁○○)拿的」。甲○○說:「給(四萬元)」與戊○○ 」。乙○○問:「不過那天我們(指甲○○與乙○○)兩個人在一起,他(指綽 號『阿草』之己○○)在比手開施勢,你也有看到,他(戊○○)也有看到,那 他(戊○○)出去,阿草也跟他(戊○○)說:是他們(指甲○○及乙○○)兩 個人的意思」。「甲○○答:『對』」。戊○○說:「我現在教你(指乙○○) 方法,是看在『阿草』的面子上,大家都是好朋友,不能說出去,不然大家都很 難看。沒關係,如你洩露出去,以後我一定要抓到你,我隨便注意一下,就一定 抓到你們,大家不需要這樣做,第一點就是你(告誡書)收起來:::第二點你 現在遷到台中,戶口要遷出去」。己○○說:「這個分成兩包(每包二萬元), 這是他們(指甲○○及乙○○)私人拿出來的」。「這是他們兩人的意思,望你 (指戊○○)以後多多照顧」等語,有錄音譯文在卷可稽(見投偵字卷第二五、 二八、四○、四九、五○、七二頁)。被告甲○○己○○戊○○在原審亦均 直承:該錄音帶所錄者,係其等談話之聲音(見第一審卷第七五頁)。上開錄音 帶經原審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亦認定其所錄之聲音與乙○○、甲○○己○○戊○○之聲音音質相同。縱該局鑑定通知書又稱:譯本(文)第六八頁 第三、四行間,發現有中斷之痕跡。另譯文第七二頁第五行「這個分成兩包:: :」此句之前漏載「我有這樣跟他講」一句之談話內容云云(見本院前審卷第七 六頁)。但錄音譯文第六八頁(亦即投偵字卷第六八頁)第三至四行之間,依其 記載之談話內容,似係己○○與乙○○談里長丁○○嫁禍與他人,又不出面安慰 被害人之事,與被告等之交付賄賂及收受賄賂無關。又譯文第七二頁(亦即投偵 字卷第七二頁)第五行記載己○○說:「這個分成兩包,這是他們(指甲○○及 乙○○)私人拿出來」。若在其上加「我有這樣跟他講」之遺漏七字,似亦不足 證明戊○○未曾收賄,且法務部調查局又鑑定覆稱:「前鑑定『發現有中斷之痕 跡』,如能證明確係原始母帶,則應無『剪接』之意(現象):::送鑑定之錄 音帶除有一處談話『中斷』之瑕疵外,其聲音均屬真實,且語氣連貫,並無偽造 之情事」(見本院前審卷第九十頁),而乙○○所提出之錄音帶,據被告乙○○ 堅稱係原始母帶,此外並查無任何證據足證係拷貝帶,則依上述法務部調查局所 稱應無偽造之情事。況上開錄音帶經本院前審再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 定結果認錄音帶硬體部分㈠經檢視委鑑之二捲袖珍型錄音帶之卡帶殼結構(含外 殼、磁帶捲心、導帶輪、壓貼墊、安全片等部位)後,未發現破損、零件減少或 其他異常現象。㈡復檢視案內二捲錄音帶全部磁帶及其與磁帶圓盤連結之兩端,



未發現人為剪接或變形痕跡,另磁帶上所塗布之磁性層亦無脫落的現象。至錄音 帶聲音訊號部分經以聲紋儀對案內二捲錄音帶內容進行分析後,其中第一捲(標 示四月六日者)於信號波形或聲譜圖上均未出現中斷或疑似暫停錄音、停止錄音 或再錄音等磁性記號,且經聆聽對話內容,亦無異常處,因此認本帶應可排除以 類比方式進行剪接之可能性,另第二捲(標示八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者)經初步分 析後,於信號波形上出現有八處信號中斷現象,惟可能為人為操作或機器本身因 素而造成之錄音中斷現象,但本案於鑑驗時因無相關資料可對上述現象進行比對 ,因此本案無法研判委鑑之錄音帶是否經剪接或變造,有該局八十八年三月二十 四日刑鑑字第二五三六三號鑑驗通知書一份附卷可按(見本院更㈡卷第五十七頁 至第五十九頁),且共同被告乙○○亦供稱「案發當天我於上開KTV之時間雖 有二小時有餘,但僅在包廂內之時間有錄音,在包廂外之時間就沒有錄音了,錄 音帶內容均係在包箱內講話之內容」等語(見本院更㈡卷第一百十五頁反面), 足見上開錄音帶縱有中斷之現象,但並無剪接或變造之情形,委無可疑。又本院 將錄音帶母帶帶等送請鑑定,經鑑驗結果:1、錄音帶外殼及磁帶經檢視未發現 損壞、短缺、更換零件或磁帶長度異常等人為變更情形。2、錄音帶A面上所載 之聲音信號為原始信號(圖三、四),B面未載入聲音信號。3、錄音帶A面, 分別於計數位置約431、627及636轉處(分如譯文左上角編號068、 072頁打勾處及072頁譯文結束處)出現載入之原始聲音信號中斷之情形, 經波形、聲譜圖及能量分析結果,前揭各處之左右兩端,均分別出現再錄音( Rerecord)/停止錄音(Stop record)之現象(圖五至十四)。4、上述各處 經聆聽結果,約於431及636轉處,其再錄音與停止錄音間所持續之時間雖 甚短,惟其間仍消去少量原始對話內容;另約於627轉處,其再錄音與停止錄 音之間約持續秒,且其間載入一段取代原始對話內容之新對話。四、結論:綜 合上述鑑驗結果,認案內送驗錄音帶內載入之聲音信號為原始信號,且分別約於 431、627及636轉處出現重錄音之現象,惟無法研判該重錄音是否為蓄 意剪接;另囑錄音帶內容是否與譯文相符,因非屬鑑驗範疇,是以歉難辦理。此 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見本審卷第九十八頁反面)在卷為稽。 次查,被告甲○○及共同被告乙○○在中機組應訊時均供稱「己○○代其送賄款 各二萬元與戊○○後,己○○當著戊○○面前對我們二人說:二個紅包係甲○○ 、乙○○私人拿出來,表示感激戊○○的心意,請戊○○以後多多照顧甲○○及 乙○○二人」等語。在乙○○與甲○○談話錄音中,甲○○仍承認確有其事(見 投偵字六七○號卷第一五、四○、一一○頁)。戊○○苟未收受該賄款,何以不 當場反駁?又何以竟尚教導乙○○將戶口遷至台中,以規避移送管訓﹖何以又答 應如上級要抓人時即予通風報信,而讓乙○○逃匿﹖縱戊○○辯稱因同事辦案被 害,恐亦遭不利,故說上開敷衍之語云云。但如係敷衍之語,何以一再催促乙○ ○遷移戶口﹖又如恐遭不利,何以尚以如洩露其不法行為,即予逮捕等語恐嚇乙 ○○(見投偵字第六七○號卷第四九、五○、五五頁),足見被告戊○○所辯顯 係事後飾卸之詞,並不足採信。再查被告己○○雖在檢察官偵查時辯稱:「甲○ ○執意要給戊○○錢(指賄款),當時甲○○有點醉,我將錢接過來表示我來處 理就好,我接到錢,不知多少,是一疊鈔票,不是紅包。」、「錢我放在口袋,



沒交給戊○○。」、「錢第二天退還甲○○。」(見投偵字六七○號卷一二三頁 背面、一二四頁正面、一二五頁正面)甲○○在偵查中稱:「我拿一疊鈔票給己 ○○,不是用紅包袋裝的,但己○○隨即拿給我。」(見同上偵查卷一二五頁背 面),其二人嗣後均改稱該筆金錢原係甲○○要付當日酒菜錢,因甲○○酒醉故 己○○甲○○交其處理,隔天己○○即將該款還給甲○○云云,其等先後及彼 此間所供均不相符,況案發當天在上開KTV之酒菜錢僅有二千餘元,亦據被告 甲○○直承在卷(見本院更㈡卷第二十五頁反面),且被告甲○○於當天雖曾飲 酒,但並未醉,亦據共同被告乙○○陳明在卷(見本院更㈡卷第三十五頁反面) ,苟被告甲○○係為支付酒菜錢,何以會拿四萬元予被告己○○?參以共同被告 乙○○業經本院前審判決免刑確定在案,亦有本院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七七 號刑事判決一份在卷足憑,在在足證被告戊○○等三人上開所辯係飾卸之詞,不 足採信。至被告戊○○於本院前審(更二)調查時雖另具狀辯稱案發當天係為追 查吳壽鑑命案始到上開KTV,並非與被告己○○有何其他期約,亦不知其他人 在場云云,證人即案發當時任職埔里分局刑事組長之丙○○亦附合其詞。但查被 告己○○於中機組應訊時已供稱當天係因乙○○、甲○○等二人恐會被送管訓, 遂請其居中邀約被告戊○○當面商談能否撤銷流氓告誡情事,其始聯絡戊○○、 乙○○、甲○○等三人至上開KTV碰面,四人當面研商解決辦法等情(見投偵 字卷第八頁反面),足見被告戊○○此部分所辯及證人丙○○所供均與事實不符 ,無可憑採。罪證明確,被告戊○○等三人犯行均堪以認定。又證人洪緞、簡淑 美、許明珠、柯俊誠等人於原審雖證稱;案發當天並未聞見被告等人之間有談論 或交付收受紅包情事,但查案發當天在上開KTV內談及上開情事時,僅被告三 人及共同被告乙○○等共四人在場,已據其四人於中機組及偵查時分別陳明在卷 ,且談及上開情事,一般均會隱密為之,外人自不易聞見,故無法資為有利於被 告等三人之證明。另證人黃媚證稱:被告玉寶玉有向乙○○答稱未交款給被告戊 ○○及證人邱鳳英、李慶爐證稱己○○甲○○收受之鈔票係用以支付酒菜錢等 情,均與事實不符,要無可採。均併此敘明。
三、按貪污治罪條例已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經總統明令公布修正,並自同年十月 二十五日起生效,比較新舊法律,關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以修正前對於被 告較有利,至行賄罪部分,以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 一項但書或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應分別適用修正前或裁判時之貪污治罪條例之規 定處斷。
四、查被告戊○○係埔里分局刑事組小隊長,除負責一般刑事案件外,並兼辦流氓業 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本應依檢肅流氓條例之規定,對提報流氓之被 告誡人施以輔導,並於輔導成效不彰,而被告誡人復有該條例所定之流氓行為時 ,依法傳喚或強制到案,並移送治安法庭審理,詎其不依法辦理卻對於提報流氓 之乙○○、甲○○等教導規避取締之方法,並約定於上級長官命其傳喚或強制到 案移送治安法庭審理時先行通知逃逸而收受賄款,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前貪污治 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被告己○○、甲○ ○等二人所為係犯修正後裁判時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行賄 罪。按甲○○與已判免刑確定之乙○○等二人透過己○○,經由己○○交付賄款



戊○○己○○已参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且其三人有犯意聯絡,均為 共同正犯。公訴人認被告己○○係成立幫助犯,容有誤會。又被告戊○○係有調 查職務之人,其犯違背職務之收受賄賂罪,除其最高度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 加重外,餘應依法加重其刑。至被告戊○○收受之賄款及被告己○○甲○○等 行賄之賄款均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下,且情節輕微,應分別依修正前或裁判時貪污 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戊○ ○有期徒刑部分並先加後減之。被告甲○○在偵查中自白,並應依裁判時同條例 第十一條第三項後段之規定遞減其刑。另被告己○○自調查時起迄審判止,均未 曾自白犯罪,有其筆錄可稽,公訴人認其在偵查中自白犯罪,並請求依上開規定 減輕其刑,尚有誤會。原審疏未詳予審究,遽為無罪之判決,容有違誤。檢察官 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戊○○己○○甲○○行賄(因其另犯頂替犯人部分已判無罪確定在卷)等三人部分予 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戊○○等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 後態度及被告己○○戊○○等二人始終否認犯罪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第二項、第三項所示之刑,並分別依同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宣告被告戊○○、己 ○○、甲○○等三人褫奪公權二年、一年、一年。又被告戊○○所收受之上開賄 款四萬元,已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返還甲○○,業據甲○○己○○等二 人分別陳明在卷(見六七○號偵查卷第十七頁反面、第一百二十五頁及本院更㈡ 卷第二十三頁反面),自無再依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追 繳之必要,亦附此說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一條第 一項、第七條、第十六條,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三項 、第十二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 八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陳 嘉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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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