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707號
SLDV,104,司促,11707,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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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7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楟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零貳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七.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零貳拾柒元及上
  開利息總額之百分之五計算遲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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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