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1號原 告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良吉 原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琪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簡良夙律師 被 告 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曾子興律師 黃光慶律師 柯瑩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回特別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