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69號
SLDV,103,重訴,169,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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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原   告 基隆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士豪 
原   告 黃福來 
      吳進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被   告 李建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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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